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民初78号 原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694936427M。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泰天按***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富县北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223780964L。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私下协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原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薛 芬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