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巴州神尊林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2173号 原告:巴州神尊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天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巴州神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巴州神尊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州神尊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