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委托代理人:于跃、**。
被执行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红梅。
委托代理人:***、**。
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发出(2007)萝法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据此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应在收令起15日内向原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给付200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47267元。鉴于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当事人主动表示协商还款,此前曾藉(2007)萝法执民字第512号之二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于2020年1月3日以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核准变更)作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执行中该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在付完2000万元本金后,宽缓至2020年12月25日才清结全部迟延履行利息(计17977344.4元)。考虑有关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萝法执民字第512号暨(2020)粤011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