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委托代理人:于跃、**。
被执行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红梅。
委托代理人:***、**。
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发出(2007)萝法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据此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应在收令起15日内向原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给付200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47267元。鉴于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当事人主动表示协商还款,此前曾藉(2007)萝法执民字第512号之二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于2020年1月3日以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核准变更)作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执行中该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在付完2000万元本金后,宽缓至2020年12月25日才清结全部迟延履行利息(计17977344.4元)。考虑有关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萝法执民字第512号暨(2020)粤011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