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2131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21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5元,减半收取4622.5元,由原告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云
书记员 徐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