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毅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书记员 邵绘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