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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视讯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5财保368号 申请人:青岛视讯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视讯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青岛视讯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