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23民初487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马鞍山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中路189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