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信与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云法执字第3614号
申请执行人**信,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第五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钟耀辉。
申请人**信诉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2014)4130号裁决书。依照上述裁决书,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停工留薪工资差额3800元、伤残补助金28690.2元、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95元、鉴定费390元、医疗费373.8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2015年3月12日,**信以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127元,本案执行费9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1月21日,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4130号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本院已定于2015年4月7日14:30在钟落潭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穗******(2014)4130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信以上述裁决书尚未生效为由,要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361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