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0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钟落潭镇广从六路71号凯升商务中心A座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7055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人和镇***6号宏溢商务中心703(空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HC4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奥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广州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