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373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7007517926B。
负责人:谢文姬。
第三人: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82505B。
法定代表人:李勇彬。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君仪、李海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8元(原告已预交1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硕
人民陪审员  李君仪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