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楠博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克拉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楠博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8711号
原告:常州克拉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稻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023228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楠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6510584W。
法定代表人:郑红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克拉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楠博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克拉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克拉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克拉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6元,减半收取72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253元,由原告常州克拉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