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迟之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10035号
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仲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迟之福,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迟之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迟之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晓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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