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3780号 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社区(***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788418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长江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42392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长江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42405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长江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7199784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后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盛通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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