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4266号
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94Q。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婉君,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欣,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梁君,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7B。
负责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华,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1。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佛山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立案。诉讼期间,被告***、***、***申请追加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监理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向原告返还垫付赔偿款2308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狮山镇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二阶段)第一期工程的施工方,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将狮山镇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二阶段)第一期工程中的混凝土泵送作业发包给被告***施工。被告***承包工程后,安排作业人员进场施工作业。2019年8月12日早上,随车作业人员即被告***、***到狮山镇官窑石澎彭东村原告施工工地进行浇筑作业,因被告***、***违反泵车作业操作规程,导致泵车在作业时,臂架侧倾倒下砸中正在泵车臂架周边区域进行作业的三名施工人员,造成两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为治疗伤者、安置死伤者家属及支付死伤者赔偿款,原告先行垫付了赔偿款2308000元。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雇请的随车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混凝土泵车作业所致,因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就混凝土泵车已向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责任险,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应对本次事故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因配合政府部门而垫付款项应由各被告向原告进行返还,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明确不要求被告广东监理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支付了倪仙良、陆永富、陆文发的赔偿款后,已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深圳分公司),要求阳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308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10日作出(2020)粤0605民初784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5日作出(2020)粤06民终9576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粤0605民初784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该案至今未审结。
原告在前案中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阳光保险深圳分公司索赔2308000元,在本案中又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各被告追偿2308000元,属于对同一笔款项的重复主张,应予驳回起诉。如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出现新的事实,原告可另行主张其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受理费,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2632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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