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法定代表人:黄伟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彦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川,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右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陈文洪,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昌华街道办事处。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恩宁路昌华大街**div>
负责人:叶辉,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原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div>
负责人:廖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考利,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领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div>
负责人:肖照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考利,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领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监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省建筑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各方责任错误,该报告书有效性存在重大瑕疵,事故真正原因未进一步查实。二审法院对省建筑监理公司再次提出的证据有效性瑕疵视而不见。1.一审判决未考量事故调查组性质、人员组成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导致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影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昌华街道办事处作为利害关系人却直接参与了事故调查。2.上述报告书故意回避了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以下简称荔湾供电局)电缆埋设深度严重不足、埋设位置偏离电缆沟等关键事实的审查,一、二审法院都未就上述关键事实加以调查。(二)省建筑监理公司作为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承担除工程质量责任以外的其他任何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省建筑监理公司为侵权责任主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作出侵权主体认定,但该等规定只是对共同侵权、侵权赔偿构成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对高压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省建筑监理公司作为监理服务单位,并不属于上述高压经营者责任主体。2.省建筑监理公司接受业主单位委托,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并非人身损害法上的共同侵权人,亦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管理者或雇主,无须对本案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省建筑监理公司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省建筑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应审查的问题是一、二审认定省建筑监理公司对涉案触电事故给***造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有无不当。首先,一审法院并未直接采信广州市荔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而是在综合分析本案证据的基础上,确认该报告书认定省建筑监理公司存在监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合法有据,并以此作为判令省建筑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省建筑监理公司在知道施工区域存在地下电缆、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应告知委托方及承包人向供电部门申请提供地下电缆的资料并办理施工审批,等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行施工,但在2018年5月8日的工程会议上,承包人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报告下周计划完成地块三的原地面破除及垃圾清理出场施工,同时计划11日进场钻机,12日开始桩基钻孔施工,省建筑监理公司对此并未阻止,未认真履行监理义务,对涉案触电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省建筑监理公司对事故给***造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后,关于省建筑监理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广州供电局、荔湾供电局的责任问题,一、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该两单位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省建筑监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贾 密
审判员  郭尔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龚洲洋
书记员马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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