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5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监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828.13*****;二、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年休假工资差额3392.5*****;三、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60.81*****;四、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9月***贴300*****;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一)原审法院认定***出入项目部的时间较乱,有时同一天有多次的上班下班记录,前后打卡时间间隔不合理,而且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不符。实际上,***从事建筑工程行业,在职期间从事现场监理员的岗位,需要频繁进出前往施工现场,故有多个刷脸记录,工地现场的工作不确定什么时候可以干完回来,时间间隔保证不了,项目部的大门在***在职期间为常开状态,***经常从这进出,并未规定只能从门禁系统进出。(二)对原审法院认定“建筑监理公司、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提交了***2022年3月至9月期间有人脸识别的门禁记录,***虽然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门禁记录依法予以采信。”有异议。1.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提交的电子门禁记录复印件***在职期间从未见过,不认可其真实性,数据有被篡改的可能性,没有经过鉴定和公证程序,也没有***的签名认可,而一审法院就直接采信该证据。2.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并未告知***脸部识别的门禁记录作为考勤记录,***认为此门禁的设立只是为了保障项目上人员的进出安全,且人脸识别的系统设备等并非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所有,也并非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在管理,经过门禁系统的不单单只有监理单位的人员,还有杂工、施工单位人员等多个单位人员,不能作为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的考勤记录。3.***在职期间的工资都足额发放,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如认为***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上的行为,但未给予警告、处分等,并足额发放工资,与常理不符。4.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在仲裁时确认上班时间为8:30-11:30,14:00-18:00,而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上班时间又为8:00-11:30,14:00-18:00,因此数据有可能造假。(三)原审法院认定***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双方曾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确实说过走辞退流程,N+1补偿,但是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单方面的解除行为,***不可能与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协商写上自己技术能力无法胜任等一系列问题。***在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已写明“本签字只代表签收,不代表同意以上内容”,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审判决关于年终奖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于2020年6月入职,月薪资为5000元,第一次年终奖在2021年1月发放,共发放7110元(包含工资在内,入职未满一年,奖金折算),第二次年终奖在2022年1月发放,共发放9875元(包含工资在内),能证明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筑监理佛山分公司每年有支付年终奖的事实和惯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 针对***的上诉,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共同答辩称:一、***所在项目部、施工现场进出入口均设为人脸识别系统,这是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佛山市住建局)印发的《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设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人员均使用该系统。***从事现场监理员的岗位,作为系统的使用者及监督者,不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办法。作为现场监理员,其主要工作在施工现场,前往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但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门禁记录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时间均没有佩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进场的情形极少,违反规章制度。二、***所称“项目部的大门在本人在职期间为常开状态,本人经常从这进出,并未规定只能从门禁系统进出”已经属于不遵守项目工作规定。项目部的大门并非处于常开状态,大门开门是为了让材料进场、车辆进场使用,并非用作人员进出使用。三、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所提交人脸识别门禁记录均从施工单位人脸识别系统中导出,保证其真实可靠性,若产生异议,可请法院派专人至项目中调查取证或传唤***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驻项目劳资专员作证。四、项目部的人脸识别门禁记录清晰反映每位同事上下班情况,可以作为部门人员考勤的有力依据。五、***直接领导***曾于6月14日及7月14日两次约谈***,并已作出口头警告。足额发放工资问题与是否处分、警告等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反而说明监理公司对员工已经相对宽容。六、关于上班时间的问题,项目部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天气情况进行调整,无论早上8:00还是8:30上班,根据***门禁记录,均出现多次迟到现象,与门禁数据的真实情况并不能混为一谈。七、在一审提交的***与***的聊天记录中,***曾说“大家的意思都是好聚好散,我主动提出离职也不是不行,项目上有原因,个人也有原因”,***承认有过错,非公司单方面原因造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而且***也提出N+1补偿,后来一直不配合离职交接工作,反过来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此行为实属过分。八、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从未与员工协议年终奖问题,也未有年终奖一说,***所说的奖金一事,只是每年年终公司在核算经营成本后,对项目人员进行的奖励,并非年终奖,不存在每年有支付员工年终奖惯例一说。综上,***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材料:1.项目大门照片,拟证明项目部不止一个出入口,且白天为开放状态;2.与“省监***”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是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单方辞退,双方并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材料:1.《实名管理办法》,拟证明项目部、施工现场进出入口均根据佛山市住建局印发的《实名管理办法》设置人脸识别系统,施工单位、建立单位等参建单位人员均使用该系统。***从事现场监理员的岗位,作为系统的使用者及监督者,不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办法;2.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以下简称顺德区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考勤的通知》(以下简称《实名制考勤通知》),拟证***区住建局根据佛山市住建局的规定制定了实名制考勤要求,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必须落实相关要求对员工进行实名制考勤;3.2022年3月3日、5月26日、6月14日**项目监理部内部会议纪要及每次会议前一天“**监理内部群”通知开会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项目监理部多次开会明确员工上下班纪律要求,***有收到会议通知并参加会议;4.“**监理内部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已于2022年1月21日加入该微信群;5.“**监理内部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项目部已于2022年3月25日通知项目组成员提交相片,用于项目部出入实名登记需要。本院对上述证据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能否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将在下文进行综合评定。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所属情形,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2022年年终奖。对此,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曾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2022年8月26日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22年9月26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1日签收该通知,故本案系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应当对该解除通知书所述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解除通知书所述的解除理由包括***消极怠工、劳动态度差,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称***违反上下班纪律的情况可以证明该事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监理内部群”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监理部内部会议纪要,该证据可证明自2022年3月以来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上下班时间及纪律要求,并要求“各岗位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必须佩戴安全帽及走实名制通道”,***有收到会议通知并参加会议。***称会议纪要上无其签字确认,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对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已告知***上下班时间及走实名制通道要求。 第二,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提交的《实名管理办法》《实名制考勤通知》表明,2019年佛山市住建局、顺德区住建局先后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出实名制考勤管理要求,《实名制考勤通知》至今有效。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员工出入工地项目进行实名考勤管理,且其已明确告知***走实名制通道的要求,并要求员工提供照片作为工地出入登记需要,***亦提供了照片,故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将实名制通道打卡记录作为考勤记录合法合理。再者,***自2020年6月1日入职省建监理公司便在一直顺德的项目部工作,其作为现场监理员,工作职责之一是对现场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理当对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管理规定有所掌握。因此,对***不知晓实名制考勤要求、不能将实名制通道出入记录作为考勤记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提供的2022年3月至9月期间***实名制通道出入记录显示,***经常晚于规定的上班时间进入项目工地、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开项目工地,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本院认定其构成长期违反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属于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按时上下班属于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常识和准则。***长期不按时上下班,不遵守考勤管理要求,明显违反基本劳动纪律,由此体现出消极怠工、劳动态度差,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无需支付赔偿金。 但鉴于仲裁裁决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应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3828.13*****,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服裁,因此,省建监理公司、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应按仲裁裁决支付经济补偿13828.13*****。 关于争议焦点二。***主张2022年年终奖3750元,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未对年终奖作出约定,且***系于2022年9月被省建监理佛山分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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