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建设)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佛山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有色建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向陕西有色建设返还垫付款900169.64元;2.***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陕西有色建设认为一审法院对各方在案涉事故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事实认定错误,比例分配缺乏法律依据。《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陕西有色建设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但该责任属于行政责任,并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作为案涉事故混泥土泵车车主对泵车车主应如何操作,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当知晓。陕西有色建设虽然存在监督教育***安全管理不充分的过错,但无论监督教育与否,都不能免除***操作泵车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的义务,更不能免除***雇佣的随车工作人员需要按照相应安全操作流程操作的义务。而案涉施工过程中陕西有色建设对于混凝土泵送作业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及设备,故将混凝土泵送作业发包给***,此时对于混凝土泵送作业风险应由***承担。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操作规程及***对其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过错与案涉事故的发生损害后果存在侵权责任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混凝土泵送作业操作流程会发生具体怎样的事故并不在陕西有色建设可预见风险范围内,故陕西有色建设的过错与案涉事故的发生损害后果在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较小,陕西有色建设应与监理公司承担一样比例的责任。因此,陕西有色建设认为就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事故的责任,因果关系、关联性大小,***应承担70%的责任,陕西有色建设和监理公司各承担15%的责任,***应向陕西有色建设支付相应的垫付款900169.64元。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陕西有色建设没有查清施工现场地下地质情况,错误指挥***泵车停放地点,施工人员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且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理责任等原因所导致。因此,陕西有色建设和监理公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一、陕西有色建设应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即对损失承担不少于70%的责任。1.陕西有色建设作为施工单位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陕西有色建设并没有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没对施工现场地下地质情况进行勘查,排除隐患,向***、***进行施工,现场地下地质环境有效安全交底,不仅没有提前发现暗渠,反而指挥泵车支腿安放在暗渠上面是造成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陕西有色建设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差,对施工队伍管理差,施工队没有资质,施工人员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具,造成事故损失扩大。二、监理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监理公司作为案涉事故工程的监理方,未尽监理职责,为对施工现场的比邻居地面、地下地质环境进行有效安全交底。案涉事故发生时没有任何监理人员在现场,故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碰车作业人员及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内作业的行为,从而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监理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三、***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1.案涉事故的关键因素是作为地点暗渠没有被发现。陕西有色建设,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施工现场地下地质情况进行勘查,排除隐患,理应早已发现作业地点的暗区,但陕西有色建设和监理人员至案涉事故发生时均没有发现,这完全是陕西有色建设和监理公司的过错。2.陕西有色建设的施工员不仅没有发现暗渠还错误地指挥泵车安放在暗渠的水泥盖板上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显然是陕西有色建设的过错。3.泵车没有安全技术隐患,作业过程中没有发生机械故障,而***、***也没有操作泵车失误。4.***、***放置泵车支架时查看了现场,发现安放只腿的位置有大型挖掘机经过和村民停放车辆的痕迹,路面平坦坚实,故在操作泵车时没有过错。四、涉事泵车向人保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保佛山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陕西有色建设与人保佛山分公司未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为由,判决人保佛山分公司不需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人保佛山分公司答辩称:1.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人保佛山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保佛山分公司并非是合同相对方,人保佛山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3.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同时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人保佛山分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监理公司答辩称:我方没有对泵车双方存在安全隐患作出安全监理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我方存在过错承担一定责任不当。 ***答辩称,以***一审答辩意见为准。 ***答辩称,以***一审答辩意见为准。 陕西有色建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人保佛山分公司向陕西有色建设返还垫付赔偿款1285956.63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人保佛山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6日,***为号牌为粤Y2××**的混凝土泵车向人保佛山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 2019年8月12日早上,***、***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建设公司施工工地,一起操作摆放泵车支腿、伸展泵车臂架,准备对排污管道进行浇筑作业。当天早上10时40分许,***操作泵车臂架正的排污管道进行浇筑作业,***、***、**发三人则在泵车臂架周边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平整作业,突然泵车左前方支腿支撑地面发生坍塌,泵车侧倾,泵车臂架倒下砸到正在施工作业的***、***、**发三人。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发三人救出,并将他们送往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官窑分院进行抢救,当天早上10时5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发留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发被送往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至2019年8月14日转至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小塘分院)治疗,于2019年9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8143.37元(7522.67元+10620.70元)。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成立的伤害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载明:调查组认定,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发均是陕西有色建设雇请的施工人员,依据泵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书,泵车车主***提供)要求,泵车必须支承在坚实的地面上;案涉工程建设单位是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陕西有色建设,监理单位是监理公司;涉事泵车,为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粤Y2××**,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为***个人所有,泵车有四个支腿,泵车作业时支腿用于支撑作用,泵车臂架最长可伸长至43米,事发时臂架处于最长阶段。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的相关规定,该泵车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操作人员也不需要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的泵车承接本次事故作业的混凝土泵送作业。事故直接原因:泵车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了泵车必须支承在坚实地面上的要求,将泵车左前支腿设置在暗渠水泥盖板上,导致泵车在作业时,将暗渠水泥盖压塌,泵车左侧瞬间下沉约1米,泵车臂架侧倾倒下砸中正在泵车臂架周边区域进行作业的施工人员。事故间接原因:1.泵车出租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架设泵车支腿前,疏忽大意,放置支腿时未对现场进行细致查看,未能发现暗渠,将支腿设置在暗渠盖板上。2.陕西有色建设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教育现场施工人员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水泥泵送作业进行有效的管理,未对泵车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施工人员在危险作业区域作业的行为,对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监理公司未尽监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的毗邻区(涉事泵车作业场所)地面地下地质环境进行有效安全交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泵车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及施工人员在泵车危险作业区域内作业的行为。 2019年8月17日,陕西有色建设(甲方)与死者***的家属**法(父亲)、***(母亲)、**花(配偶)、**柔(女儿)(共同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死者(姓名***)系狮山镇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二阶段)第一期-***截污管道工程工人,于2019年8月12日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经甲方全力抢救,及时送院救治无效后死亡。乙方系死者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及需死者供养的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赔偿协议: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1180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双方一次性赔偿)、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精神抚慰金、死者亲属困难抚慰、商业险赔偿等。死者家属佛山市南海区处理后事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殡仪馆所产生的诸如为死者烧纸,化妆、运尸及骨灰运送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殡仪馆支付。火化及殡葬仪式从简,费用控制在10000元内。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鉴于本项目已购买团体意外险及商业险,而团体意外险及商业保险公司需向乙方赔付的费用均由甲方先行向乙方支付(包含在本协议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中),故乙方同意将团体保险及商业险理赔权利转让给甲方,并同意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一切保险申报及理赔手续;甲方向乙方支付前述款项后,除本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乙方义务外,各方就本次死亡事件及甲方与***一切的债权就此了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项目建设单位及甲方的相关分包单位、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主张任何权利;等等。 同日,陕西有色建设(甲方)与死者***的家属**进(父亲)、**清(母亲)共同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死者(姓名***)系狮山镇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二阶段)第一期-***截污管道工程工人,于2019年8月12日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经甲方全力抢救,及时送院救治无效后死亡。乙方系死者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及需死者供养的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赔偿协议: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1080000元;等等。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与陕西有色建设与死者***的家属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一致。 2019年9月28日,陕西有色建设(甲方)与**发(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载明:乙方系案涉项目管道工程工人,于2019年8月12日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经治疗已经痊愈出院,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已支付乙方所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除上述第一项列明费用外,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48000元(该款项已经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误工费及伙食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险、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所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一切费用等);甲方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鉴于本项目已购买团体意外险及商业险,而团体意外险及商业保险公司需向乙方赔付的费用均由甲方先行向乙方支付(包含在本协议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中),故乙方同意将团体保险及商业险理赔权利转让给甲方,并同意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一切保险申报及理赔手续;等等。 同日,陕西有色建设向***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48000元,**发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陕西有色建设支付的赔偿款48000元。 2019年8月17日,陕西有色建设分别向**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500000元、550000元。 2019年8月18日,陕西有色建设向**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30000元。 2019年8月19日,陕西有色建设分别向**法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650000元、30000元、300000元,向**花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200000元。 庭审中,经询问,陕西有色建设明确表示不需要监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另查一,2020年4月3日,一审法院受理陕西有色建设诉**保险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有色建设请求:**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陕西有色建设赔偿款23080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陕西有色建设确认该案以人身保险合同立案,同意该案先处理人身保险部分,故变更诉讼请求为**保险深圳分公司向陕西有色建设支付赔偿款合共1048000元。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0)粤0605民初3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深圳分公司应支付1022043.37**陕西有色建设及驳回陕西有色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保险深圳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06民终9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二,陕西有色建设没有为**发、***、***参加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陕西有色建设主张返还的赔偿款数额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1、关于***、***、***、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关于***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泵车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了泵车必须支承在坚实地面上的要求,将泵车左前支腿设置在暗渠水泥盖板上,导致泵车在作业时,将暗渠水泥盖压塌,泵车左侧瞬间下沉约1米,泵车臂架侧倾倒下砸中正在泵车臂架周边区域进行作业的施工人员。***作为承接本次事故作业的混凝土泵送作业人员,对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充分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在架设泵车支腿前对现场进行细致查看,将支腿设置在暗渠盖板上而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故***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陕西有色建设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教育现场施工人员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泵车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施工人员在危险作业区域作业的行为,故陕西有色建设亦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监理公司未尽监理职责,未对涉事泵车作业的地下地质环境进行有效安全交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泵车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及施工人员在泵车危险作业区域内作业的行为,故监理公司亦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陕西有色建设自行承担35%的责任,***承担50%的责任,监理公司承担15%的责任。庭审中,经询问,陕西有色建设明确表示不需要监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是陕西有色建设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照准。 关于***、***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是***雇请操作涉案泵车的作业人员,其二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故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承担侵权责任。现陕西有色建设主张***、***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由于本案纠纷是基于陕西有色建设向涉案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所引起,而陕西有色建设与人保佛山分公司之间未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且本案证据未能证实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现陕西有色建设主张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陕西有色建设主张返还的赔偿款数额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陕西有色建设是涉案工程的施工方,根据《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涉案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发及死亡人员***、***均是陕西有色建设雇请的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后,陕西有色建设分别向**发赔付了48000元,向***的家属赔付了1180000元,向***的家属赔付了1080000元,陕西有色建设共计赔付2308000元。经核算,陕西有色建设赔付的项目及数额与事故发生时相关项目的法定赔偿数额基本相当,相对合理,故一审法院对陕西有色建设赔付的金额予以确认。陕西有色建设主张先行扣除其从**保险公司收取的理赔款1022043.37元,故***应按50%的责任比例向陕西有色建设返还垫付款642978.32元[50%×(2308000元-1022043.37元)]。陕西有色建设主张超出一审法院核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返还垫付款642978.32**陕西有色建设;二、驳回陕西有色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86.81元(陕西有色建设已预交),由陕西有色建设负担4093.40元,***负担4093.41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陕西有色建设,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首先,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成立的“8.12”狮山官窑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案涉事故直接原因:泵车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了泵车必须支承在坚实地面上的要求,将泵车左前支腿设置在暗渠水泥盖板上,导致泵车在作业时,将暗渠水泥盖压塌,泵车左侧瞬间下沉约1米,泵车臂架侧倾倒下砸中正在泵车臂架周边区域进行作业的施工人员。事故间接原因:1.泵车出租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架设泵车支腿前,疏忽大意,放置支腿时未对现场进行细致查看,未能发现暗渠,将支腿设置在暗渠盖板上。2.陕西有色建设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教育现场施工人员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水泥泵送作业进行有效的管理,未对泵车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施工人员在危险作业区域作业的行为,对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监理公司未尽监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的毗邻区(涉事泵车作业场所)地面地下地质环境进行有效安全交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泵车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及施工人员在泵车危险作业区域内作业的行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是***雇请操作涉案泵车的作业人员,其二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故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承担侵权责任。再者,本案纠纷是基于陕西有色建设向涉案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所引起,而陕西有色建设与人保佛山分公司之间未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且本案证据未能证实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至于***与人保佛山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可以另行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应按50%的责任比例向陕西有色建设返还垫付款642978.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陕西有色建设、***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陕西有色建设、***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4.69元,由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57.87元,***负担818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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