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民特17号 申请人: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建安大街151号赤岸统建房C区19幢1**9-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夷建设公司称,请求撤销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5-030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认定的申请人主体不存在。仲裁裁决认定的申请人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经查,广东建筑公司已于2015年变更为广东建筑有限公司。可见,本次仲裁申请的主体不存在,南平仲裁委员会未认真核实仲裁主体是否存在,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二、南平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一)南平仲裁委员会剥夺了武夷建设公司选择***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根据《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南平仲裁委员会应在武夷建设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起十日内没有约定***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选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由其主任指定。武夷建设公司是在2022年10月19日收到仲裁规则等材料,武夷建设公司代理人于10月28日准备提交选定的仲裁员等材料时,被告知***已组成,然2022年10月28日仍在规定的时间内,南平仲裁委员会却已组成***,显然程序违法。(二)南平仲裁委员会未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武夷建设公司。***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22年11月13日,根据《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南平仲裁委员会至少应在2022年11月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送达武夷建设公司,但武夷建设公司是在2022年11月11日才收到开庭通知书和***组成通知书。(三)南平仲裁委员会剥夺了武夷建设公司的辩论权。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有关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但南平仲裁委员会系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为由,直接采招投标文件并作出裁决。即南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超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范围,且***审理过程中未将该理由作为辩论争议的焦点,导致武夷建设公司未能按照该超范围的焦点发表充分的辩论意见和代理意见。(四)南平仲裁委员会未对广东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三、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5-0303号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裁决存在以下问题:1.认定事实错误,特别是错误引用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2.裁决前提与结果不符合逻辑;3.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裁决严重错误。该裁决结果错误导致财政增加支出500余万元,且有合同条款相同的项目,若据该裁决将增加财政的支出近1500万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5-0303号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广东建筑有限公司称,一、广东建筑有限公司的主体适格。1.广东建筑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5年6月25日将公司名称由“广东建筑公司”变更为“广东省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虽发生变更,但所有的法律关系和业务范围均未改变。2.诉争工程始于2011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使用过两个名称,尤其签订合同时使用的亦是变更前的名称,故广东建筑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时沿用了公司变更前的名称,对此,武夷建设公司在仲裁开庭时并未提出异议。二、南平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1.南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武夷建设公司邮寄了相关材料,单号为1XXX9,签收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快递员于2022年10月17日向武夷建设公司进行派送。因此,南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组成***,合法合规。同样,武夷建设公司在仲裁开庭时亦未提出异议。2.南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8日向武夷建设公司送达了开通通知书,单号为1XXX9,***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即武夷建设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5日就已收到开庭通知。3.南平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已就本案实体问题作了充分的审查,双方在庭审中亦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因此,南平仲裁委员会并未剥夺武夷建设公司的辩论权。4.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建筑有限公司的合法委托授权人员,相关的授权材料***审时也进行了审查,武夷建设公司对此亦无异议。三、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武夷建设公司的违约事实客观存在,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以及相关合同条款均能相互印证。综上,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请法院依法驳回武夷建设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3年1月17日,南平仲裁委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5-0303号裁决:一、武夷建设公司支付广东建筑公司监理服务费6473325元;二、武夷建设公司支付广东建筑公司延长服务期监理服务费40094元;三、驳回广东建筑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武夷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综合武夷建设公司和广东建筑有限公司的意见,本院逐一分述如下: 一、关于仲裁裁决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问题。武夷建设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认定的申请人广东建筑公司主体不存在,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广东建筑公司虽已于2015年变更登记为广东建筑有限公司,但相应的社会信用代码证、经营范围及人员均未发生变化,且更名后广东建筑有限公司亦多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变更前名称,武夷建设公司无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仲裁一案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可见,武夷建设公司对广东建筑公司名称变更是知晓的。故对于武夷建设公司的该申请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一)武夷建设公司提出南平仲裁委员会剥夺了其选择***的权利。经审查,南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4日向武夷建设公司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武夷建设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予以签收。在双方逾期没有选定或者约定***组成方式的情况下,南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依法组成***并告知了各方。武夷建设公司在收到《***组成通知书》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在此后的两次***审中,***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宣读***组成人员选任方式和名单,武夷建设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不申请仲裁员回避。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武夷建设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本院不予支持。 (二)武夷建设公司提出南平仲裁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开庭时间。经审查,南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7日向武夷建设公司邮寄了《开庭通知》,邮寄状态显示武夷建设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签收。武夷建设公司虽提交了《文件呈批单》,但该呈批单系其内部公文流转审批单,无法证明其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开庭通知。况且,涉案仲裁共开庭两次,武夷建设公司均出庭参加了审理。故本案***已按照仲裁规则在开庭3日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武夷建设公司的该申请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武夷建设公司提出南平仲裁委员会剥夺其辩论权。本案双方争议在于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南平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已就该争点问题进行调查,庭审中,双方亦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故武夷建设公司的该事由,不能成立。 (四)武夷建设公司提出南平仲裁委员会未对广东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查阅仲裁一案卷宗,广东建筑有限公司向南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有关《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及《证明》等材料,南平仲裁委员会根据前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委托代理人资格,并无不当。武夷建设公司的此项撤裁事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武夷建设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具有公共性的利益。然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即武夷建设公司和广东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裁决的结果也仅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关,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涉,且武夷建设公司提出的该项理由系对南平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服,属于案件实体范畴。故武夷建设公司主***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亦不存在前述法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因此,武夷建设公司申请撤销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5-0303号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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