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4796号 原告:***,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64231。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1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1544706D。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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