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4796号
原告:***,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64231。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1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1544706D。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