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20813号 原告: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博大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朝阳北路定福家园B-2号楼(商业)2层0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与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百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推广费1308939.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308939.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原告名称由北京博大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原告以北京博大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学生规范字典》(国标版),在安徽省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工具书)配套采购项目代理推广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案涉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在2017年度到2019年度独家授权乙方(原告)在安徽省中小学范围内代理推广被告出版的书号为9787500093091,定价19.9元的学生工具书的《学生规范字典》国标版。案涉协议第3条约定甲方须在政府采购单位结算后,两周内将乙方推广费用支付给乙方。原告的推广费用是采购单位结算折扣价与原、被告之间的结算价折结算折扣价38折的差价。若乙方发行量累计达到25万册以上的,则除原代理推广费外甲方另行奖励乙方总码洋的3%。甲方提供由政府采购单位要求降低折扣供货,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斟酌后确定折扣再通知乙方。 经原告大力的推广销售,合同期内,被告在安徽省内总计销售1138530册,总码洋为22656747元(1138530×19.9元),按照原被告最终给出的推广代理费结算折扣为总码洋的6.66%,推广代理费结算金额为1508939.35元。2020年12月被告支付推广代理费20万元,余款1308939.35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百科公司辩称:第一,根据案涉广协议第3条约定,被告需在与政府采购单位结算后两周内将代理推广费支付给原告,现在项目并未结算完毕,付款条件并未达成,原告无权要求付款。第二,即使项目部分可以结算,根据案涉协议第4条约定,38折以上的部分为原告应得的代理推广费,而本案实际供货折扣为42.66%,原告应得的推广费为4.66%,并非原告主张的6.66%。第三,案涉协议履行过程中,前期是由原告进行催款,被告予以配合,原告不再进行催款后,才不得不由被告进行催款。款项尚未结算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在项目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推广费。第四,根据案涉协议第4条约定,如在协议过程中临时产生相关费用,原告与被告双方再协商进行相关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中,被告单独催款所产生的费用是269481.19元,也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在推广费用支付时予以扣减。第五,被告因为本案项目支付印制成本5794330.06元,物流费742828元,已支付给原告推广费20万元,发生催款差旅成本269481.19元,截至现在,被告结算回款仅为5350418.32元,现在项目整体亏损1656220.88元,再向原告支付高额的推广费用则构成原告推广的单位获得图书,原告几乎没有成本,却获得高额推广费,被告反而亏损严重,对被告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协议的约定和合作目的。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约定的支持,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本案审理中发表的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博大公司原名北京博大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经工商机关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大百科公司(甲方)与博大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学生规范字典》(国标版),在安徽省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工具书)配套采购项目代理推广协议》(简称案涉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独家授权乙方在安徽省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工具书)配备采购项目中于2017年度-2019年度时间范围内代理推广甲方出版的学生工具书《学生规范字典》(国标版)(书号:9787500093091,定价19.9元)。2、乙方积极做好推荐工作,保证甲方上述工具书品种入选该项目中标采购目录,且该代理品种采购复本量合计不低于10万册,采购码洋最低不少于200万元。最终以实际采购册数、码洋为准。3、甲方需在与政府采购单位结算后两周内将乙方代理推广费用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开具相关宣传推广发票给甲方。4、如乙方完成上述第2条承诺任务,甲方给乙方的结算折扣不超过38折(即码洋的38%),甲方与政府采购单位结算折扣原则上不得低于50折(即码洋的50%),高于甲方给乙方的结算折扣部分即为乙方代理推广所得;若乙方发行复本量累计达到25万册,则除原代理推广费外甲方另外奖励乙方总码洋的3%。甲方提供如政府采购单位要求降低折扣供货(即低于在码洋的50%供货),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斟酌后确定折扣再通知乙方。若甲方单方面降低折扣,降低部分由甲方承担,不得影响乙方代理推广所得。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临时产生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再互相协商进行相关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如乙方未完成上述第2条所承诺任务,甲方将实际完成码洋的40%以上的部分作为乙方的宣传费用,且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宣传推广费发票。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给乙方独家授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大百科公司与安徽省教育厅存在采购合同关系且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相关合同文本,合同名称分别为《2017年秋季至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2018HACZ0463)》(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及《2017年秋季至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项目编号:2018HACZ0463)》(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签订时间均为2018年8月20日,卖方为大百科公司,买方为安徽省教育厅,见证方为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图书名称为《学生规范字典》(国标版),数量为118250册,单价为8.49元,合同总金额为10039425元,付款方式为根据年度实际采购数量据实结算,由买方各区县(市、区)教育局验收合格后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当年货款。补充协议就采购合同未尽事宜进行了约定,并载明买方付款方式为每个年度结算一次,根据每个年度实际采购数量据实结算,安徽省免费学生字典实行省级集中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支付。各县(市、区)财政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免费学生字典签收汇总表的资金数额支付给卖方。 2018年9月10日,大百科公司向博大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我社在2017年秋季至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8HACZ0463)招投标中,被评为中标人,我社将为安徽省阜阳、毫州、淮北、宿州、淮南市符合义务教育免费教材政策的2018年秋季一、二年级和2019年秋季一年级学生提供《学生规范字典》(国标版)。为了确保将所有学生字典按时送至学校,我社现授权博大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庐江县分公司签署《2017年秋季至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政府采购项目征订配送服务合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庐江县分公司提供图书即相关物料的仓储、物流一体化服务,博大公司协助我社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庐江县分公司负责物流的验收和结款工作。特此授权”。 庭审中,大百科公司对博大公司所主张的计算代理推广费所依据的销售总册数为1138530册,销售总码洋为22656747元均表示认可。大百科公司提供《统计表与安徽省各市县教育局的文件》用以证实在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其销售实洋为9666119.70元,买方已结算款项5350418.32元,剩余4315701.40元未予结算,博大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2017年4月7日双方签订案涉协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因此本院确认双方由此成立合同关系。基于案涉协议中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包含原告为被告在指定期限和特定地域范围内代理推广被告自己出版图书的内容,目的在于扩大被告图书的销量,原告所获得的代理推广费数额与图书销量成正比,双方所签合同性质可以归入销售代理合同的范畴,因此双方由此成立销售代理合同关系。由于指定的代理推广年度为2017年至2019年度,现早已经过,因此在双方证据均不足以显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约支付代理推广费。 关于代理推广费的支付条件一节。案涉协议第3条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推广费应在被告与政府采购单位结算后两周内进行,但根据被告所举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及履行进度来看,被告主张其为相关政府采购单位完成供货1138530册图书,相关政府单位应支付总书款金额为9666119.70元(销售总码洋22656747元×单价8.49元÷定价19.9元),已支付5350418.32元,剩余4315701.38元未予结算。由此可知,被告认可其已经与相关政府采购单位开始了结算工作,且相关政府采购单位的付款进度已经过半。而案涉协议并未将相关政府采购单位付款完毕作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推广费的前提条件,案涉协议亦未约定被告向原告付款进度应与相关政府单位向被告付款进度同步进行。加之原告并非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当事方,其无法直接左右合同的履行进度。在此情形下,本院认定在代理推广年度早已经过且被告未举证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代理推广费。 关于代理推广费的数额一节。鉴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在案涉协议存续期间,被告实际向相关政府采购单位出售图书1138530册、销售总码洋为22656747元,远超案涉协议约定的原告承诺最低采购册数和码洋,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已经超额完成其所承诺的代理推广任务。虽然被告向相关政府采购单位供货的实际折扣为42.66%(单价8.49元÷定价19.9元),低于案涉协议第4条所约定的50%,但被告并未进一步举证证实42.66%折扣的形成系基于原告申请而最终确定,且案涉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被告单方面降低折扣的,不得影响原告代理推广所得。因此被告主张按照42.66%与38%折扣的差额计算原告代理推广费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原告主张按照42.66%与38%折扣的差额再累加3%的奖励,代理推广费的结算折扣为销售总码洋的7.66%,在此基础上,原告进一步表示因被告向原告提出运费成本较高,请求核减1%结算折扣,最终双方确定代理推广费结算折扣为销售总码洋的6.66%。原告主张的代理推广费的结算标准6.66%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比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均认可被告已付款20万元,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剩余推广代理费数额1308939.35元本院予以确认。 从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来看,本案涉及原、被告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及被告与相关政府采购单位的买卖合同关系,两者相互独立,且案涉协议并未约定由原告承担书款催收义务,《授权委托书》也仅约定原告协助被告进行结款工作,因此被告以原告未尽到催款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案涉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称根据案涉协议第4条“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临时产生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再互相协商进行相关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被告在书款催收过程中实际发生催收差旅成本共计269481.19元,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因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该费用负担进行过协商并签订过补充协议,因此被告的相关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在案涉协议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利益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协议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其现在处于亏损状态,亏损数额为1656220.88元与其所称的有4315701.40元书款未予追回有直接关联,而原告对于书款未予追回并无过错,因此被告的显失公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一节。鉴于案涉协议的推广年度早已经过,且被告已经从相关政府采购单位处实际结回书款500余万元,且被告并未举证原告在案涉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被告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推广代理费1308939.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以1308939.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和计算标准均于法无悖,本院亦予以支持。 因案涉协议签订时间及履行期间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双方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案其他事实及证据,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故本院不再一一评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推广费1308939.35元。 二、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博大经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308939.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0元,由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