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催字第34135号
申请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红,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
申请人票据号为×××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无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