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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6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建平村一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奕
书记员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