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辖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平村一中。
法定代表人:林久霖,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团木,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31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现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广场B座13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强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被告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登记地为福建省闽侯县,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广场B座1301,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福建省施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美
审 判 员 潘晓慧
审 判 员 吴新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小玲
书 记 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