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3265号
原告:****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鹅头**路23号二层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5243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清市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村黄仑坪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181B234712275。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与被告福清市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少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少林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9,402.7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339,402.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将福清市东****村峰头仙桥巷栈道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2021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人民币357,266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9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为一年后付清;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1月8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并依照合同约定时间于2021年11月5日竣工,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9日进行验收,经评定为“合格”。现工程早已完工并验收,且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始终不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请求判如所请。
少林村委会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因少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河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河公司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被确定为少***头仙桥巷栈道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金额357,266元。2021年10月9日,***河公司(乙方)与少林村委会(甲方)签订《合同书》,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少***头仙桥巷栈道工程(永信榕招字[2021]006号);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具体以甲方提供的工程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方式为甲方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等设施,甲方负责施工的管理、安全等;合同价357,266元,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付9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0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1月8日;工程完工后乙方在两天内提出验收,甲方必须24小时内到达现场验收,并在当天给予签名答复:合格或不合格,如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给予补修时间,如果不及时整改,视为不按工期完工;甲方不经验收直接使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河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11月5日竣工。双方于2021年11月9日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该《工程竣工验收单》中载明的验收结果为“砼垫底,砖砌体,方管钢结构,安装扶手栏杆、栏板、地板、坐凳面防腐木,台阶水泥砖、水泥铺设,填方碎石垫底,挖基础。经验收施工均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因少林村委会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河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河公司提交的《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称述为证,经本院审理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河公司与少林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河公司作为承包人已应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作为发包人少林村委会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357,266元,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付9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少林村委会应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次日(即2021年11月10日)前付清95%的工程款(即339,402.7元),少林村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河公司请求少林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39,402.7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河公司请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少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清市东****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39,402.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1月1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9元,减半收取计3,234.5元,由被告福清市东****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