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59号
原告:广州市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X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3元、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广州市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