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讯溯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讯溯源公司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第三项没有异议,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其单位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4582.75元及带薪年休假工资9782.84元(其中4597.52元已履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对于加班工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加班时长是根据***提供的2020年3月考勤表,该证据是复印件,而且没有证据佐证,不具有证明力。根据其单位的考勤记录,***加班均已经安排调休,因此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情形。***离职时已经将相关薪资等事情结算清楚,不存在加班费的争议。二、对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一审提供的参保缴费证明,其累计缴纳社保116个月,并不满120个月,不到10年,故***年休假应为5天。***2020年8月20日从其单位离职,其2020年年休假应当折算为3天,其单位已经在仲裁裁决后将该3天的年休假工资支付***,不应当再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辩称,其提供的加班证据是宝讯溯源公司人事通过微信给其发的图片,其作为劳动者只能提供这样的加班证据。该证据显示了其2020年3月之前宝讯溯源公司记录的经过批准的总体延时加班时间,其是有调休,但是一审认定的延时加班时间其没有调休,宝讯溯源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其的工作时间截止2019年4月已经超过10年,其2019年、2020年的年休假均应为10天,虽然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有中断情况,但其没有中断工作,宝讯溯源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宝讯溯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7月、8月工资差额1366.64元(庭审中***撤回该项诉请);2.判令宝讯溯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020年加班工资110970元;3.判令宝讯溯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年终奖10万元;4.判令宝讯溯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4138元(庭审中***变更为19540.48元);5.判令宝讯溯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4月4日、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98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4月12日,***入职宝讯溯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同日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0元(其中含60%基本工资+40%绩效工资)。2020年3月19日,双方再次续签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任职研发经理一职,劳动报酬分为薪资、年终奖励及其他福利三部分,其中薪资为月工资16666元(其中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年终奖励在每年度结束后,根据甲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考核合格且完成了当年任务的,甲方在次年度6个月内一次性核发年终奖励10万元及以上。***于2020年8月20日离职。另查明,根据双方提交的部分考勤表显示2019年8月9日、13日,9月23日、26日,11月7日、8日、22日,12月23日,2020年1月16日、17日、19日、22日、23日,3月6日、9日***均存在调休,截止2020年3月,***总加班时长为101.5小时,剩余加班时长为101.5小时。再查,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513号裁决书作出后,2020年12月11日,宝讯溯源公司按照裁决书裁决内容向***支付2020年7月、8月工资差额及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5964.16元。庭审中,***为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提交了打卡原始记录表、部分考勤表、加班申请单、加班工作内容主要涉及项目情况、招标公示截图、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宝讯溯源公司对***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宝讯溯源公司认为***提供的该组证据无原件,其次无任何印章。另外根据其单位的相关劳动制度,***申请加班需要部门批准,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部门审核批准。且根据***提供的2019年8月、9月,2020年1月、3月的考勤表显示,其均存在调休的事实。***统计的明细和加班时间存在矛盾,根据其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员工手册,员工加班要提供纸质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和人事审批后生效,需在3日内提交审批,逾期即不计入加班。根据***提供的请假审批单是2019年,但其审批是2020年,早已超过规定的3天,故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另外,***学习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了解。***为证明自己年休假为10天,提交了离职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宝讯溯源公司认为***只提供了社保的缴费证明,并不能证明***累计实际工作期限达到10年。社保缴费存在中断,不是连续累计缴纳,且不能证明***工龄为10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提交的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加班申请单上,领导“**”签字确认日期为2020年1月5日,而考勤核对人员为2020年1月6日,且加班申请单的加班时间中有一部分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也计算在加班时长中,与工作时间相冲突,故对于***主张的加班时长,不予采信。***提交的钉钉打卡、考勤表记录能够显示***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且存在调休的事实,截止2020年3月,***总加班时长为101.5小时,剩余加班时长101.5小时尚未进行调休。故宝讯溯源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的加班工资,因该部分加班时长属于长期加班的累计时间,无法核实系延时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故酌情按照延时加班标准计算加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经核,宝讯溯源公司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4582.75元(16666元÷21.75÷8小时×101.5小时×150%)。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0年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故2020年年休假应当按照10天进行折算,宝讯溯源公司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782.84元(16666元÷21.75天×233天÷365天×10天×200%)。其中4597.52元在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513号裁决书作出后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19年年终奖10万元,故其主张宝讯溯源公司向其支付年终奖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宝讯溯源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向***支付2020年7月、8月工资差额1366.64元,故不再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4582.75元;二、被告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782.84元(其中4597.52元已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仲裁中主张宝讯溯源公司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2018年年终奖励(双人出国游)等价补贴5600元,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513号裁决书第三项予以驳回,宝讯溯源公司未提起诉讼,***起诉时未主张上述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宝讯溯源公司和***对一审判决第三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宝讯溯源公司要求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宝讯溯源公司认可截止2020年3月,***剩余加班时长为101.5小时,主张***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存在调休及旷工情形,要求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不予认可,宝讯溯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宝讯溯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对宝讯溯源公司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宝讯溯源公司要求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根据***提供的陕西省XX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及中国建设银行的交易记录,可以证明***2019年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其2019年、2020年年休假均应当为10天。结合***2019年已经休5天年休假及其在2020年8月20日离职的事实,***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1天。一审判决宝讯溯源公司支付***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宝讯溯源公司要求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应予维持。另,***在本案仲裁中主张宝讯溯源公司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2018年年终奖励(双人出国游)等价补贴5600元的请求,仲裁机构未予支持,宝讯溯源公司未提起诉讼,***起诉时未主张上述请求,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7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要求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2018年年终奖励(双人出国游)等价补贴5600元的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