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336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X巷XX号XX大厦XX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宝讯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9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长 ***
陪审员张 军
陪审员杨启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