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121号
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商务会馆11幢306。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5号丽阳天下2号楼1单元1146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保证金形式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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