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121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121号之一
原告:***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世纪新城商务会馆11幢306。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为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5号丽阳天下2号楼1单元1146室。
法定代表人:祁忠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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