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1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商务会馆11幢306。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5号丽阳天下2号楼1单元1146室。
法定代表人:祁忠廷。
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5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六角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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