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青0122行审9号
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亮,男,该局土地监督检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迪,女,该局土地监督检查队队员。
被申请人:***进网围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址青海省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进网围栏有限公司不履行湟国土罚字(2018)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进网围栏有限公司已补办相关手续,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石丽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