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7803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创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侯荣昌
书 记 员 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