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256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创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