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391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韵文娥,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彬,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民和路33号创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周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集大成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新中一长园新材料港10栋6楼。
法定代表人:冯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男,女,系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职员。
被告: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创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男,女,系该公司运营管理部职员。
原告***与被告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集大成旅游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旅游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6元,减半收取计1551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东
审 判 员  黄雅洁
人民陪审员  张霖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孟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