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营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3205号
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6号青藏物流商务中心南楼19楼。    
法定代表人:王毅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珍,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青海营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北山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花,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花,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营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计2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伟
人民陪审员    郭兰
人民陪审员    秦天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