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3205号
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6号青藏物流商务中心南楼19楼。
法定代表人:王毅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珍,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青海营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北山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花,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花,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营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计2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伟
人民陪审员 郭兰
人民陪审员 秦天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