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3执1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欣宇超声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世松,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池立群。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7)粤19民终797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8年2月8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欣宇超声波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6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229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28元由被执行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122456.14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宁城北支行开设的28×××07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院对该账户内存款进行扣划,共得款19499.18元,扣除执行费192.49元,剩余款项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退款手续。
此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东莞市房管局、国土局、车管所、银行、工商局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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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