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海茂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5民初3241号
原告:青海茂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劳动巷1号8号楼3单元3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义勇。
被告: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池立群。
原告青海茂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茂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茂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欠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茂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茂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3元。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田 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