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8117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德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4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TB9X3Y。
法定代表人:李露萍。
被申请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619123738。
法定代表人:池立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顺德德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321899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321899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西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序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