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6308号
原告:重庆飞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4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B7QF0N。
法定代表人:吴云飞。
被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一村11栋1-6-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8L07E。
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重庆飞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重庆飞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重庆飞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2元,由原告原告重庆飞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应东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