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751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一村****,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7MA5U78L07E。

法定代表人:谭万芳。

原告**、***、***与被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我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詹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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