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751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一村****,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7MA5U78L07E。
法定代表人:谭万芳。
原告**、***、***与被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我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詹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