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7562号
原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一村****,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7MA5U78L07E。
法定代表人:谭万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罗妍,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青,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邦胜,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邦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重庆俊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