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7民初729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舒、俞佳英,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5号116室。实际住所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冯树玉。
原告***与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适用简单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186109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358.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7月8日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地址错误而无法送达,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山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琴
书记员欧阳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