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拓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1951号
原告:杭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沙路228号中沙金座11幢1913室。
法定代表人:黄木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熔,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35号(涌金广场)615室。
法定代表人:冯树玉。
原告杭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筱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艳芳
书 记 员 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