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3民初5431号
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1号国宝大厦2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炎辰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瀍涧大道与国花路交叉口旭辉时代天际营销中心1号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宽公司)诉被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炎辰龙,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6347.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100元(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6347.7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豫0303民初3322号案件诉讼费25元及保全保险费1793.54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至2022年,被告与原告陆续签订了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共八份,合同总价款为3304418.36元,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电缆沟加固及新建临时用电设备、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涉及等。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全面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22年7月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案件号为(2022)豫0303民初3322号。在该案审理期间,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为514090.75元,除其中的37742.99元未到质保期尚不满足付款节点外,被告应向原告的工程款为476347.76元,因被告表示原因积极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双方据此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原告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在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履行其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认为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以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为依据,目前原告未能提供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百宽公司(承建单位、乙方)签订《河南*****安置区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T20191217-007),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安置区项目临时用电工程。……四、合同价款,1.本合同固定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400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678899.08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61100.92元。……六、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本工程全面完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同,并通电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3.结算办理完成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需提供结算价100%的发票且发票提供时间不得晚于河南*****安置区项目整体竣工时间。4.留取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甲方于次月项目集中付款日退还乙方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
**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百宽公司(承建单位、乙方)签订《***安置区项目电缆沟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安置区项目电缆沟加固工程该施工合同。……四、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包含(含增值税销项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174901.4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160460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14441.4元。……其余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同HT20191217-007合同。
**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百宽公司(承建单位、乙方)签订《旭辉时代天际·景庭及示范区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旭辉时代天际·景庭及示范区项目临时用电工程;……四、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包含(含增值税销项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10200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935779.82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84220.18元。……其余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同HT20191217-007合同。
**公司(甲方)与百宽公司(乙方)签订《旭辉示范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了《旭辉示范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HT20200408-012(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原合同履行请求,截止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原合同主要条款签署情况如下:1.合同价款:本合同固定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200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935779.82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人民币84220.18元。……三、本协议新增情况,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1.甲乙双方确定,因工程过程进度款使用保理支付产生利息,增加费用为人民币66152.1元,其中不含税总额为人民币6069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9%,增值税额为5462.1元。2.付款方式:本次增加的费用,在最近一次支付时,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至100%。四、本协议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仍依原合同执行。
**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百宽公司(承建单位、乙方)签订《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工程;……4.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工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合适位置新建临时用电设备。……四、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包含(含增值税销项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74526.75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710575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63951.75元。……其余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同HT20191217-007合同。
**公司(甲方)与百宽公司(乙方)签订《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了《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施工合同》,合同编号PCMS-HT2011230008(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三、本协议新增情况,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1.甲乙双方确定,因工程主材调差增加费用为人民币45265.06元,其中不含税总额为人民币41527.58元,增值税/征收率为9%,增值税额为3737.48元。2.付款方式:本次增加的费用,在最近一次支付时,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至100%。四、本协议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仍依原合同执行。
**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百宽公司(承建单位、乙方)签订《旭辉时代天际D7地块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工程……4.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旭辉时代天际D7地块项目临时用电工程……四、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包含(含增值税销项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49348.4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228760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20588.40元。……其余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同HT20191217-007合同。
**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百宽公司(承建单位、乙方)签订《旭辉时代天际D6地块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旭辉时代天际D6地块临时施工用电工程;……4.承包范围:该项目新装1台630K**的临时施工箱变,安装位置由甲方指定,……四、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包含(含增值税销项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4224.65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214885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19339.65元。……其余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同HT20191217-007合同。
2.后因**公司欠付百宽公司工程价款未支付,百宽公司起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22)豫0303民初××号××宽公司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宽公司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百宽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撤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民事裁定准许百宽公司撤诉。百宽公司负担诉讼费25元。
百宽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于2022年7月14日签订《调解协议书》,载明:甲方诉乙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豫0303民初3322号,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欠甲方应付金额合计476347.76元,其中到期未支付质保金58047.04元,剩余工程款418300.71元。二、乙方承诺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向甲方完成250000元工程欠款支付,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安置区电缆沟加固、D5临电施工、D6临电施工、D7临电施工4份合同的结算流程,2022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对于剩余226347.76元结算款及保全保险费1793.54元的支付;三、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若有)由甲方承担……。百宽公司、**公司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2022年8月,百宽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书》,载明: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欠甲方应付金额合计476347.76元,其中到期未支付质保金58047.04元,剩余工程款418300.71元。二、乙方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甲方完成476347.76元工程欠款及保全保险费1793.54元支付;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安置区电缆沟加固、D5临电施工、D6临电施工、D7临电施工4份合同的结算流程……。百宽公司、**公司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百宽公司称该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经过结算出具的,**公司对调解协议书真实性予以认可。
3.百宽公司向法庭提交其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及与**公司收款凭证,以证明已收到**公司支付价款2790327.61元。**公司认可已支付2790327.61元,但称实际结算款应以结算书数额为准。
4.百宽公司向法庭提交(2022)豫0303民初3322号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增值税发票及保险单,显示百宽公司为诉讼花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793.54元。百宽公司又提交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增值税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及增值税发票,显示百宽公司本次诉讼花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35元,律师费5000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无相关合同约定显示该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百宽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河南*****安置区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安置区项目电缆沟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旭辉时代天际·景庭及示范区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旭辉示范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旭辉时代天际瑞庭项目临时用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旭辉时代天际D7地块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旭辉时代天际D6地块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7月14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2022年8月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百宽公司已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公司亦已对合同价款进行确认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现**公司未按约根据调解协议书向百宽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属违约行为,故**公司应向百宽公司支付工程款476347.76元及保全保险费1793.54元。百宽公司诉求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双方于2022年8月出具的《调解协议书》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10月1日起以478141.30元(476347.76元+1793.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根据调解协议书约定,百宽公司诉求**公司支付(2022)豫0303民初3322号案件的诉讼费25元,本院予以支持。百宽公司诉求**公司支付本次诉讼的保全保险费1435元、律师费5000元,因双方未约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6347.76元及保全保险费1793.54元;
二、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478141.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2)豫0303民初3322号案件的诉讼费25元;
四、驳回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37元、保全费2911元,由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