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2699号 原告:***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街道民主中路一中南院楼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1号国宝大厦24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