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财保191号
申请人:河南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屯田路以南,灞陵路以西电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PFNF0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1号国宝大厦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6525534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润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132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帐号:253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帐号:9901********)银行存款10132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润达电气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