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1号国宝大厦2113室。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0年4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1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风卫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