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05民初1438号
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国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县人,住洛阳市涧**。
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按其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16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28日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8日。2016年2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于2016年2月28日到期。上述两笔借款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诉称及举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洛阳市百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金拾万圆整(100000),借款期限2016.2.3—2016.2.28。借款人:**2016年2月3日。卡号:62×××77…”;2016年2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洛阳市百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金贰万元整(20000)到期2016年2月28日。借款人:**,2016.2.19。”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洛阳市百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被告**签订的二份《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实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被告***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应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12万元的诉求,有《借条》为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百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66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