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2336号
申请人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23层230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60号楼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豫0105财保2695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了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17×××49账户的存款325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17×××49账户存款3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