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绿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滕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志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求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绿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求和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1)郑仲裁字第01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绿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求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12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郑仲裁字第0184号裁决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缪 星
审 判 员 闵仕君
审 判 员 刘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殷晓春
书 记 员 郑 晓